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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ed: 18 Jan 2011 06:10 AM PST 上周,最高院、最高检、公安部、司法部联合发布了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 《意见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大大加强。如果严格执行的话,中国肯定不会再是盗版大国了。 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 其中,涉及互联网的有以下几条。 一、关于案件的管辖地
以上地区的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。因此如果你的网站有侵犯内容,全国各省的公安局,都可以追查你。 二、关于举证责任 一般来说,谁主张谁举证,但是《意见》明确规定,原告可以在无证据的情况下起诉,这时被告必须提供自己没有侵权的证据,如果不能提供,就可以推断认定有罪:
三、"以营利为目的" 的认定 《刑法》规定,"以营利为目的"的侵权属于刑事案件,否则就属于民事案件。《意见》规定,除销售外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认定为"以营利为目的":
按照这个定义,只有纯粹公益、而且不产生任何收入的网站,才算不以盈利为目的。 四、"发行"的认定 《刑法》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,"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、音乐、电影、电视、录像作品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",属于犯罪行为。 《意见》明确规定:
这使得《刑法》对互联网的打击范围大大放宽。 五、关于量刑标准 《刑法》第二百一十七条还规定,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者"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",情节特别严重者"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"。 《意见》规定了什么叫"情节严重"?
什么叫"情节特别严重"?
六、关于连带责任 本次的司法解释重申了《侵权责任法》的不合理规定,网络侵权有连带责任。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 我的一点小小感想。 如果有关部门真的如此重视知识产权保护,请不要只对中小站长下手,首先应该把百度百科和百度文库的负责人送进监狱。因为按照上面的规定,这两个站点都属于"情节特别严重"的侵犯知识产权。 (完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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