阮一峰的网络日志 |
Posted: 06 Jan 2015 01:29 AM PST 最近,有两起全国关注的版权纠纷。 第一起是琼瑶起诉于正。
第二起是美国电影协会投诉国内最大的字幕网站"射手网",侵犯影视作品和字幕作品著作权案。
这两起案件有一个共同之处:都涉及新型的、非传统的侵权形式,第一起案件涉及情节抄袭,第二起案件涉及字幕侵权,判例将对相关产业产生重大影响。本文无意对案件本身发表评论,只想探讨在版权保护越来越严格、权利边界越来越大的今天,怎样才能不侵权。 《版权法》有一个基本原则,就是实体的产品才拥有版权,无形的思想不拥有版权。你有了一个想法,这个想法是没有版权的,你不能因为其他人也有类似的想法,就控告他们侵权。但是,如果你把这个想法写成文字、谱成歌曲、拍成影视,总之让其具有实体形式,事情就不一样了,其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这些实体产品,就是侵权。这种规定是合理的,因为《版权法》保护的是创作行为,如果规定思想也受版权保护,他人的想法不得非法使用,将禁锢人类思考,从而影响创新。 可是,现实生活中,有时你很难分清楚,想法与实体产品的区别。让我来举几个例子。
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,我可以一口气说下去。它们共同的特征就是,你使用了他人的内容(实质是使用了他人产生的想法),这算不算侵权?如果你说,上面的例子都是个人合理使用(fair use),没到《版权法》追究的程度,那我改一下,假定当事人把内容用于商业产品,并广为传播,比如把笑话编成书出版、把他人的广告语用在自己的广告里、把歌词做成lrc文件放在网上供人下载,版权法要不要追究?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,使得传播的速度和范围指数式扩大,而传播成本却急剧下降,这其中蕴含的巨大商业利益,造成权利人倾向于追究"引用内容"引发的侵权,而根据目前的判例,法院很可能会支持权利人的诉求。所以,思想实际上是受到现行《版权法》保护的,如果他人使用了你的想法,你有很大机会追究对方的责任。 这意味着什么:美国有电视剧《老友记》,你能不能照着拍一部三男三女的都市言情喜剧?韩国有一个歌手比赛节目,你能不能模仿搞一个中文版的《我是歌手》?你自己动手,为最爱的电影写了一个剧本,详细到每一个分镜头都做了精确的记录,或者你把每句对话都听写下来,变成了字幕文件,你能不能把它放上网?...... 如果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许可,目前的答案是不能。因为你侵犯了他人的创意。 其实,某种想法得到版权保护,在计算机领域早有先例。有一些非常令人震惊的专利,限制后来者不能使用某种创意。2004年4月,微软公司得到一个专利,内容是计算机上,在一个特定时间内按下多次按键来启动应用程序,即微软为双击鼠标启动程序申请了专利。你能想象吗,从今以后,每次双击鼠标都要向微软付钱吗?幸好微软没有动用这项专利......但是,苹果公司就真的用了。2012年8月,苹果起诉三星侵犯专利权,其中有一条是将手机做成圆角矩形!全世界这才发现,原来除了苹果公司,其他人是不能将手机做成圆角矩形的...... 如果你问我对这些事情的看法,就像前面说过的,我认为思想不应该受到版权保护,这会影响到创新。另一方面,古语说"太阳底下无新鲜事",你又怎么能保证某个想法是你先有的,其他人再用都是受你影响?可惜,当代的《版权法》实践没有采纳这种观点。 于是,我们就面临了一种可悲的局面。一方面,思想的融合和激荡空前容易,另一方面,《版权法》越来越严,边界越来越宽,限制你使用别人的想法。1790的美国《版权法》规定,版权保护期是作者死后28年,1831年改为死后42年,1909年改为死后56年,1976年改为死后75年,1998年改为死后95年,这还不包括版权涵盖范围的扩展。幸好数学公式无法申请版权(因为这属于发现自然界规律,不属于创造),否则我们连算术都没法做了。 [说明] 本文原发表于2015年1月5日的《新世纪周刊》 (完) 文档信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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